中山至香港物流进出口贸易中转货物(其二)

来源:和信中港物流 时间: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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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转口货物。
 
(一)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起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过境货物。
 
(二)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申报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境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过境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并将起运地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化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正式的过境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一式三份。
 
(三)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过境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向起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四)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后,起运地海关出具出口过境货物联系单,并加盖上述相关单证,与申请人一并移交当地海关。
 
(五)货物出口后,启运地海关应当按照要求将收据返还启运地海关,以示出口过境货物监管完毕。
 
(六) 出境车辆携带出口过境货物进出香港、澳门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货物清单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经启运地海关查验后,启运地海关应当盖章并移交给申请人所在地海关,启运地海关负责办理车辆和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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